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四川省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名为Library Society of Sichuan,缩写LSSC。
第二条 本学会是四川省图书馆及相关行业或机构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公益性、学术性的社会组织,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组成部分,是中国图书馆学会的单位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联系广大图书情报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引导图书馆行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管理,推动科技进步,发展图书馆事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充分发挥学会组织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作用,团结和组织全省图书馆工作者及其相关人士,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学术公正、独立和创新,繁荣学术研究,促进全民阅读;发扬奉献、求实、协作、创新的精神,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及交流活动;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为促进图书情报人才的成长,促进图书情报学研究和图书情报事业的发展,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学会在组织上接受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领导,业务上接受中国图书馆学会指导,由省文化厅主管,日常工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
学会挂靠单位是四川省图书馆。本会所属工作、研究机构实行分散挂靠,受学会理事会和挂靠单位的双重领导。
第五条 本学会住所:成都市人民西路4号,四川省图书馆内,邮政编码:61001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围绕图书馆及相关领域工作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营造学术氛围,活跃学术思想,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各种形式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省内外、国内外图书馆界的联系和合作,推进和提高学术研究水平;
(二)、编辑、出版、发行图书馆学各种载体的文献信息资料,以促进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
(三)、介绍、评定、推广图书馆学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促进学术成果的转化;
(四)、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普及图书馆学、信息科学和信息技术基础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和信息素养;
(五)、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图书馆学研究和图书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六)、传播推广先进技术,为建立各种类型图书馆提供咨询服务;
(七)、为四川省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社会发展战略决策以及全省图书馆事业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服务, 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八)、推动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为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
(九)、发展个人会员和团体学会会员,组织系统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密切与市、州图书馆学会的联系,发挥学会的整体效益;
(十)、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积极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促进图书馆事业社会化发展;
(十一)、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十二)、开展其他与图书馆业务相关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凡承认并愿意遵守本会章程且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具有助理馆员、助教、助理工程师等相应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当水平的图书馆工作者。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图书馆教育、研究或在图书馆工作二年以上者,或自学成才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图书馆工作者。
4、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相关行业和机构的人士。
5、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图书情报学研究和支持图书情报事业者。
(二)、单位会员:
凡与图书情报事业有关,愿意参加学会活动,并支持本学会工作的图书情报及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入会,经本学会批准后成为学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学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学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和其它活动;
4、优惠或免费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5、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
6、自觉维护学会合法权益,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按期缴纳会费,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4、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有关技术咨询解答;
5、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完成本学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6、自觉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7、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研究、交流和科普活动;
8、按期交纳会费;
9、单位会员有推荐新会员(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10、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可以加入中国图书馆学会并成为它的个人会员,本会可代为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将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注销其会籍。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学会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二)、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市、州学会和省一级公共、科研、教育及其它专业系统的学会、工作委员会和会员小组推选的代表,上届理事会理事及特邀代表组成。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学会工作计划,总结学会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所属各项事业及监督使用经费;
(九)、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十二)、理事单位会费每年600元;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每年1000元。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退休人员不再担任学会领导职务;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一届任期。
曾任学会理事长或学会理事,对学会有特殊贡献,但因故不能直接参加实际工作的图书馆界著名人士或学者,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聘为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学术顾问等。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下设秘书处、学术委员会、《四川图书馆学报》编辑部及学术研究和系统工作的各种委员会。
各系统工作和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编辑部设主编、副主编;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各机构工作人员均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各系统工作和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分散挂靠,各委员会主任所在单位为该委员会的挂靠单位。
各系统工作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独立组织所属学会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活动;各专业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所属分科学术活动。
第三十条 理事会及各工作机构的主要领导人因故离岗,其学会职务自动解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根据民主推荐程序通过替补候选人,另行遴选。
第三十一条 市、州图书馆学会系本会单位会员,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三十二条 会员按单位或区域三人以上组成会员小组,推选出组长,并报省学会秘书处和市州学会或工作委员会备案。会员小组是学会基层组织,其任务是传达、贯彻学会的决定,组织会员开展学术活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或捐赠;
(三)、政府资助,挂靠单位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自行设计、制作会员证、会徽,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6年5月25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川省图书馆学会
2016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