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蜀讲坛)侵权责任法与我们的生活回顾(10月1日)
发布日期:201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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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陈克刚
本周日下午,于四川省图书馆第一学术举办了题为“侵权责任法与我们的生活”巴蜀讲坛,陈克刚老师为大家带来精彩讲座。
首先,陈律师祝大家国庆及中秋双节快乐。
陈律师侵权事件发生的特点讲起:
案例:行人遭遇精神病人砍伤案(与武汉火车站案件相似而又不同);
案例:倪某诉某贸易中心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1、偶发、突发:以车祸为典型,不因节假日而有改变;
2、后果从轻微至死亡,不易预估和掌握;
3、对双方的损害均很严重。
侵权人的成本:拘留或刑罚:拘留的感受不好受;罚款;
医疗费;高额赔偿,终生不能免除。
被害人的成本:残疾(终生);肉体痛苦(可能为终生);精神痛苦(可能为终生);经济损失(有可能无法获得,以高某虎案为典型)。
接着讲了《侵权责任法》出台的必要性:
1、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
2.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侵权案件逐年增多。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
(1)网络侵权(人肉躺枪);
(2)网络约车事故;案例:赵某诉某网约车平台案交通事故致残案;
(3)共享单车事故;案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致死案。
《侵权责任法》的法律地位: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暴力犯罪刑期重于经济犯罪)。
民事基本法律:是保护民主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法律。
地位:与合同法、物权法相同。
均为国家指导政策的体现(市场经济发展的必需)。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思想:救济:将受害人的损失填补到原初状态,并采用深口袋原则;预防: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惩戒:对侵权人予以制裁和惩罚。
以救济和预防为主,惩戒为辅:1、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2、规定了赔偿的上限,既要保护受害人,也不能剥夺侵权人的生存权(暴力犯罪例外)。案例:高管滑到摔伤案。3、救济优先(责任竞合中优先赔偿受害人)。
介绍了侵权行为的概念,概念:
侵害民事权益,依《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事项:
并无不法、过错等字眼。
民事权益有:人身权益: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
财产权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具有侵权的行为(有意或无意);2、行为具有不法性(故意或过失);3、具有损害后果;4、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赔偿要件:行为具有不法性行为;不具违法性则不予赔偿;
违法阻却,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予赔偿。
案例:救火致人名贵花瓶损害案。
赔偿要件:相当因果关系
案例一:公交车失火,乘客跳车受伤,为相当因果关系的典型。
案例二:李某因同伴遭车祸惨死,受刺激精神失常。
有直接因果关系,但非全部因果关系。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构成事由:正当防卫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补充: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致使侵权人受伤的属于正当防卫;见义勇为致使本人受伤的应或赔偿或补偿;
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
1、为了使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不得已采取的致使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2、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合法权益面临损害的紧急状况,即危险正在发生;
(2)必须是在迫不得已、别无选择的情况下;
(3)措施得当,不超过必要限度,“舍小保大”。
免责事由的补充:
1、 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容许他人侵害其权利,自己自愿承担损害结果,且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的一方意思表示。如医疗手续、器官捐献,竞技比赛等。构成:(1)受害人有行为能力;(2)明确表示接受损害后果;(3)事前同意;(如果损害发生后受害人统一免除加害人的责任,是一种责任的事后免除方式,与受害人同意的行为不相同。)(4)同意不得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
2、私力救济:自助行为,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况紧迫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行为人实施自助行为之后,必须立即向有关机关申请援助,请求处理。
构成:(1)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2)情况紧迫,来不及请求有关机关的救助;(3)自助方法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许可;(4)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最后,讲座在读者的热烈掌声中结束了,感谢陈老师为读者带来的精彩讲座,也感谢读者朋友们的关注和热情参与。
(读者服务部)
摄影:
周丹 (多媒体志愿者)
主办单位:
四川省图书馆
四川省中心图书馆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图书馆学会
明之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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