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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图书馆学会是四川省图书情报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组成部分,是中国图书馆学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联系广大图书情报工作者的纽带及发展图书馆事业的助手;是四川省图书情报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省图书情报工作者,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民主,开发学术研究交流活动,为促进图书情报人才的成长,为促进图书情报学和图书情报事业的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受业务主管部门四川省文化厅的领导,业务上受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中国图书馆学会的指导,并取得挂靠单位及有关单位的支持。四川省图书馆学会的挂靠单位是四川省图书馆。本会所属工作、研究机构实行分散挂靠,受学会理事会和挂靠单位的双重领导。
第四条 本会依法登记,其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主义建设,促进图书情报事业
的发展,独立负责地进行下列工作:
1组织学术研究和开展学术交流,提高学科水平;
2编辑出版图书情报学刊物和资料,评选表彰优秀学术论文和著作;
3采用多种形式扩散图书情报学知识,介绍和推广本会及国内外研究成果,努力提高会员
和广大图情工作者的学术水平;
4开展继续教育,举办各种讲座、培训班、进修班……等,帮助会员和图书情报工作者不
断补充新的知识,培养人才,发现人才,推荐人才;
5发展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织系统工作委员会和研究委员会,密切市地州图书馆学会
的联系,发挥学会的整体效益;
6开展为会员服务的各种事业活动;
7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省外、国外图书情报学术团体和工作者的友好联
系,同时,发展同省内其它学会、协会的横向联系,扩大交流领域,发展图书情报学;
8发动会员为图书情报事业发展战略进行考察、论证和献计献策,对图书情报事业的重要
政策发挥咨询作用;
9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表彰在学会工作中取得优异
成绩的会员和学会工作者。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经本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地区的市、地、州学会、会员小组或单位推荐
,学会同意后,成为本会会员。
1被评为馆员资格和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图书情报工作者;
2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学讲师以上的教学人员;
3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学和其它专业毕业,从事图书情报教育、研究、工作三年以上,具有
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者;或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图书馆工作多年,已具有相当于本
条上述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4对图书情报学和图书情报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5热心于学会工作的市(地、州)县以上各系统图书情报单位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从事
其它专业工作,热心于图书情报学研究和支持图书情报事业者。
二、团体会员
凡与图书情报事业有关,愿意参加学会活动,并支持学会工作的图书情报及科研、教学、生
产等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并经本会同意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通讯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与我会联系、交往和合作,并要求加入我会的外籍图书情报工作
者,由本人申请,两名会员介绍,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并填写通讯会员登记表,报
省科协批准,吸收为通讯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学会工作者有建议、批评权;
3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和其它活动;
4参加本会组织的或推荐的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和学会工作先进的表彰活动;
5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6遵守会章,执行本会的决议,按期缴纳会费、完成本会所交给的工作;
7积极撰写学术论文,作学术报告或编译有价值的资料,并参加图书情报学的普及活动;
8对图书情报事业的发展提出建议。
二、团体会员
1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3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咨询;
4可要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5执行学会的决议及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6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等活动;
7按期交纳会费。
三、通讯会员
1优惠或免费得到我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资料;
2可应邀参加我会主办的学术会议;
3可参加我会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可酌情减收其会议注册费;
4可在我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5支持学会工作,主动寄赠学术资料,互通信息,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如协助开展国际
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川讲学等;
6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本会会员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图书馆学会并成为它的个人会员,本会可代为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秘书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注销其会籍:
1逾期三月不缴纳会费者;
2连续三年不参加学会组织活动,不承担会员义务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开除其会籍的决定,并在学会刊物 予以
公告:
1触犯国家刑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被开除公职者;
3严重损害学会利益、名誉,侵吞学会资财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会员代表大会由市、地、州学会和省一级公共、科研、教育及其它专业系统的学会、工作委员会和会员小组推选的代表,上届理事会理事及特邀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决定学会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2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修改学会章程;
4选举下届理事会。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在正式代表中选举产生,他们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
工作,具有奉献精神的学者、专家和中青年图书馆工作者及少数支持学会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分之二。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制定学会工作计划,总结学会工作;
3主持召开学术会议,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学术活动;
4管理所属各项事业;
5监督经费使用和处理会务工作;
6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7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第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理事长领导学会工作,常务副理事长代表理事长处理公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原则上不连选连任。曾任学会理事长或学会理事,对学会有特殊贡献,但因故不能直接参加实际工作的图书馆界著名人士或学者,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聘为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学术顾问。
第十四条 根据学会组织发展、学术研究交流之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学会可设立秘书处、学术工作委员会、四川省图书馆学报编辑部及学术研究、交流和系统工作的各种委员会。各系统工作和研究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编辑部设主编、副主编;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各机构工作人员均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各系统工作、研究委员会,根据需要分散挂靠,各委员会主任所在单位为该委员会的挂靠单位。各系统工作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独立组织所属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活动;各研究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所属分科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 理事会及各工作机构的主要领导人因故离岗,其领导职务自动解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得另行遴选接替者,并报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十六条 市、地、州图书馆学会系本会团体会员,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十七条 会员按单位或区域三人以上组成会员小组,推选出组长,并报省学会秘书处和市地州学会或工作委员会备案。会员小组是学会基层组织,其任务是传达、贯彻学会的决定,组织会员开展学术活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凡成立市、地、州学会的地方,其会员小组应在市、地、州学会指导下开展活动。省学会会员亦为当地的市、地、州学会会员者,应能参与地市州学会的活动,并在活动中起骨干作用。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1业务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拨款;
2举办事业及活动收入;
3会费;
4有关部门、个人和团体的资助或捐赠。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由专人管理,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帐户,严格各项财经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按年度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理事会及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会自行设计、制作会员证、会徽、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依法报请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注销。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修改章程,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下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四川省图书馆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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