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登录 ×
用户名:
密 码:
 
  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
  • 首页

    Home page
  • 馆藏资源

    Collection resources
  • 读者服务

    Reader service
  • 行业资讯

    Industry consultancy
最新活动
  • 讲座预告
  • 活动预告
  • 展览预告
  • 小结回顾
当前位置: 首页 > 小结回顾"
(巴蜀讲坛)侵权责任法与我们的生活回顾(10月1日)
发布日期:2017-10-01   点击:5735

主讲人:陈克刚


本周日下午,于四川省图书馆第一学术举办了题为“侵权责任法与我们的生活”巴蜀讲坛,陈克刚老师为大家带来精彩讲座。


首先,陈律师祝大家国庆及中秋双节快乐。



 陈律师侵权事件发生的特点讲起:


案例:行人遭遇精神病人砍伤案(与武汉火车站案件相似而又不同);

案例:倪某诉某贸易中心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1、偶发、突发:以车祸为典型,不因节假日而有改变;

2、后果从轻微至死亡,不易预估和掌握;

3、对双方的损害均很严重。


侵权人的成本:拘留或刑罚:拘留的感受不好受;罚款;

医疗费;高额赔偿,终生不能免除。


被害人的成本:残疾(终生);肉体痛苦(可能为终生);精神痛苦(可能为终生);经济损失(有可能无法获得,以高某虎案为典型)。



接着讲了《侵权责任法》出台的必要性:


1、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


2.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侵权案件逐年增多。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

(1)网络侵权(人肉躺枪);

(2)网络约车事故;案例:赵某诉某网约车平台案交通事故致残案;

(3)共享单车事故;案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致死案。


《侵权责任法》的法律地位: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暴力犯罪刑期重于经济犯罪)。


民事基本法律:是保护民主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法律。


地位:与合同法、物权法相同。


均为国家指导政策的体现(市场经济发展的必需)。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思想:救济:将受害人的损失填补到原初状态,并采用深口袋原则;预防: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惩戒:对侵权人予以制裁和惩罚。


以救济和预防为主,惩戒为辅:1、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2、规定了赔偿的上限,既要保护受害人,也不能剥夺侵权人的生存权(暴力犯罪例外)。案例:高管滑到摔伤案。3、救济优先(责任竞合中优先赔偿受害人)。


介绍了侵权行为的概念,概念:


侵害民事权益,依《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事项:

并无不法、过错等字眼。


民事权益有:人身权益: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


财产权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具有侵权的行为(有意或无意);2、行为具有不法性(故意或过失);3、具有损害后果;4、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赔偿要件:行为具有不法性行为;不具违法性则不予赔偿;

违法阻却,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予赔偿。


案例:救火致人名贵花瓶损害案。

赔偿要件:相当因果关系


案例一:公交车失火,乘客跳车受伤,为相当因果关系的典型。

案例二:李某因同伴遭车祸惨死,受刺激精神失常。

有直接因果关系,但非全部因果关系。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构成事由:正当防卫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补充: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致使侵权人受伤的属于正当防卫;见义勇为致使本人受伤的应或赔偿或补偿;


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

1、为了使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不得已采取的致使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2、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合法权益面临损害的紧急状况,即危险正在发生;

(2)必须是在迫不得已、别无选择的情况下;

(3)措施得当,不超过必要限度,“舍小保大”。

 

免责事由的补充:

1、   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容许他人侵害其权利,自己自愿承担损害结果,且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的一方意思表示。如医疗手续、器官捐献,竞技比赛等。构成:(1)受害人有行为能力;(2)明确表示接受损害后果;(3)事前同意;(如果损害发生后受害人统一免除加害人的责任,是一种责任的事后免除方式,与受害人同意的行为不相同。)(4)同意不得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


2、私力救济:自助行为,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况紧迫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行为人实施自助行为之后,必须立即向有关机关申请援助,请求处理。


构成:(1)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2)情况紧迫,来不及请求有关机关的救助;(3)自助方法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许可;(4)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最后,讲座在读者的热烈掌声中结束了,感谢陈老师为读者带来的精彩讲座,也感谢读者朋友们的关注和热情参与。


(读者服务部)


摄影:

周丹 (多媒体志愿者)


主办单位:

四川省图书馆

四川省中心图书馆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图书馆学会

明之鉴律师事务所

相关信息  RELEVANT INFORMATION

“我在川图当志愿者”四川省图书馆2017志愿者表彰大会全程回顾

你好白鹭,你好成都,你好2018

(巴蜀讲坛)近代中西文化交流史之九讲座回顾

四川省“童声读经典”少儿诵读经典绘本音频大赛圆满落幕

省图陪我过六一活动回顾--特殊读者走进四川省图书馆系列活动

(读者沙龙)“在复杂世界里笃定地活:文艺大师丰子恺懂你的生活焦虑”讲座回顾

(周末艺术鉴赏会)蜀风京韵话国粹小结

(巴蜀讲坛)波兰文化节——留学波兰 活动回顾

(巴蜀讲坛)近代中西文化交流史之七讲座回顾

(周末艺术鉴赏会)四川话版《茶馆》读者分享会|讲座回顾

  • 友情链接:
  • 国内外公共图书馆 |
  • 省内公共图书馆 |
  • 文化旅游机构 |
  • OA系统
  •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西路4号
  • 邮编:610015
  • 旧版入口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四川省图书馆 蜀ICP备05023186号